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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国土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一事再引热议业内人士称
行政协调否定法院判决应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0-09-08 06:55:31我要纠错【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本网记者杜晓

本网实习生胡月

  一场被坊间称为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冲突至今未有下文。

  这场舆论风暴起于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樊河村群众发生集体械斗。媒体公开报道称,械斗一事是因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采矿权长期悬而未决最终激化矛盾引起。随后,新华社发表措辞严厉的评论,批评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目无国法,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起事件背后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让这场行政与司法的冲突无形中被放大数倍。近日,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此事进行了研讨和论证。

  陕西国土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不久前,针对陕西省国土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埋下此次风波的矿权纠纷需要上溯至1999年。陕西省横山县山东煤矿原矿主樊占飞告诉记者,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合伙人李钊把采矿许可证上的采矿权人“樊占飞”变更为“李钊等人”。

  2002年,樊占飞把批准这一变更的陕西省国土厅告上了法庭。2003年,山东煤矿每年利润被估计在1亿元至3亿元之间,双方的争夺更加激烈。

  此后数年间,在横山县、榆林市两级法院的一二审判决中,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均获胜诉。但到了2005年,此案重审,最后国土厅败诉。2007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陕西省国土厅的申诉请求。

  2009年,百名村民联名向陕西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上书,要求国土厅履行判决。

  2010年3月1日,陕西省国土厅主持召开了“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权属协调会”。樊占飞的代理律师王西周参加了此次会议。

  据王西周向记者回忆,3月1日上午9时,他们到达会议指定酒店,却被安排到会议室楼下的房间里等候,工作人员的解释是省内的专家学者、国土资源厅、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先开一个内部会议。这个内部会议进行了8小时之久。

  就在王西周等人等待的时候,参加会议的一名负责人提出,要认真了解纠纷原由和法院判决的确切含义,“关键是要端正樊占飞对判决的理解”。

  时间到了16时,房间里的电话响起,有关负责人要求樊占飞和王西周两人上楼开会。当两人进入会议室时,各单位负责官员、工作人员和山东煤矿代表均已在场。

  两人入座后,由陕西省国土厅厅长王登记语气坚决地宣布了3条专家研究之后给出的会议决议,包括:认定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村民毫无关系,山东煤矿补偿给樊占飞800万元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如有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据王西周称,新华社等权威媒体将此次会议解读为“以协调会代替审判”。

  能否以行政协调否定法院判决

  在近日举行的研讨会上,《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与会者基本涵盖了行政法、国土资源法、法院系统、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等诸多领域的权威专家。专家们研讨的一大焦点就在于行政与司法的关系。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陕西省国土厅作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作为当事人,必须履行榆林市中院作出的再审判决。即使认为法院的判决有违法之处,陕西省国土厅也只可以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途径寻求权利救济,而不能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据此,与会专家认为,拒不落实判决的执行,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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