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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布 国有控股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涉招投标

发布时间:2011-12-30 08:04:11我要纠错【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本网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李立 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都应当公开招标。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

  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领导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针对我国招投标活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一一作出细化规定。

  为防虚假招标,条例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

  对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条例作了细化。为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条例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条例规定: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目前,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条例重申: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但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要公告。

来源: 法制日报(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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