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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区域禁装视频监控
长沙规定乱安探头最高罚千元

发布时间:2012-01-11 08:42:34我要纠错【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本网长沙1月10日电 记者阮占江 赵文明 实习生刘文楠 《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今天施行。针对遍布湖南长沙的视频监控系统,这一规章将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截至目前,长沙市共建成监控室96个,建成公共监控探头4213个。4年多来,全市公安机关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破获刑事案件1350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500余人。2011年初,长沙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天网工程”建设,争取2012年全市公共视频监控点达到3.5万个。

  但是,不断增加的摄像头在给公共安全带来保障的同时,也对民众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对此,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建文在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办法》的出台,实现了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办法》不仅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范围、建设主体、建设要求、联网共享及应用与维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制,还针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和法律责任。

  为保护必要的隐私和秘密,《办法》明确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医院的病房、手术室等诊断、治疗场所;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集体宿舍房间;公共化妆间、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信息的操作部位;选举投票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部位;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对于违反规定,在以上涉及个人隐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 法制日报(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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