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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规定公租房不得出借转租

发布时间:2012-02-01 08:44:03我要纠错【字号  默认 】【打印【关闭】

  本网乌鲁木齐1月31日电 记者潘从武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或转租、出借,将被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这些规定来自乌市近日出台的《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将于2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来源: 法制日报(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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