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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0-03-08 10:25:03字号 打印关闭

  王先生: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价款30万,现合同期已到,我公司发现乙公司已分立为丙公司、丁公司,现两公司均不偿还我价款,请问,他们的做法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林律师:两公司的做法均是违法的。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公司没有与丙、丁两公司签订还款协议,那么,你可以起诉丙公司和丁公司,让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 中工网-扬子晚报(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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